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驻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和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7〕113号)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不断提高政府透明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年度报告”编发工作
(一)“年度报告”规定内容。各级各部门“年度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概述。主要反映本年度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包括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议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及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与更新情况;政府网站、政务“两微一端”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地方新闻媒体、“两馆一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查阅点、政府热线、商业网站等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建设运行情况;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考核评议情况;工作创新、亮点和取得荣誉等。
2.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吴忠市关于推进政务公开若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吴政办发﹝2017﹞44号)、《吴忠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吴政办发〔2017〕51号)等文件要求及责任分工,深化、细化20多个重点领域、70多个关键节点政府信息与政务事项公开情况,包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宁夏”网站、“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开政府信息与政务事项的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通过各类平台和载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政务事项的数量、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等情况;主动向“两馆一中心”(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等。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受理量相对较多的单位,应进行数据对比分析);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及其处理结果;受理举报、咨询和建议等情况。
5.政策解读情况。包括政策解读机制、解读数量、解读成效、典型案例,以及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解读政策等情况。
6.回应社会关切情况。包括政务舆情、突发事件等热点信息回应机制、回应成效、典型案例,办理答复“行政首长信箱”等群众诉求问题情况等。
7.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2018年改进工作的思路措施。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年度报告”编制形式。年度报告以文字表述为主,应力求做到要素齐全、结构条理、数据准确、文字严谨,多采用图片、图表、图解、视频等图文并茂、可视化、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2017年“年度报告”,可探索采用电子书、H5页面等技术,进一步增强可读性、生动性。
(三)“年度报告”上报备案。为确保全区2017年“年度报告”编发按法定时间有序进行,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务必于2018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年度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审查。
(四)“年度报告”集中发布。全市各级各部门2017年“年度报告”网上发布的时间,统一确定为2018年3月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本地、本单位“年度报告”,并将2009年以来的“年度报告”按年度进行归集展示。鼓励应用政务“两微一端”、地方报刊、商业网站等多种手段推送、传播、展示本地、本单位“年度报告”,满足社会各界信息需求。
1.市本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栏,集中发布和展示市人民政府、5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的“年度报告”。
2.5个县(市、区)。各县(市、区)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专栏,集中发布和展示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年度报告”。
3.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发布本单位“年度报告”。
二、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精神,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工作落实,确保统计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和按时报送。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按照国办发〔2014〕32号文件要求,统计范围为:具有行政职能,依照《条例》《办法》规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计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统计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区属驻吴有关单位负责统计本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逐项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国办发〔2014〕32号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尚未掌握的请自行搜索下载)。
(二)汇总与上报。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数据时,应与本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及人民法院沟通、衔接、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为确保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时汇总上报全市情况,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务必于2018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比照市政府做法,统筹安排好本行政区域“年度报告”编发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区属驻吴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不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统计范围。各单位“年度报告”采用的数据应与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的数据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根据《条例》《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年度报告”集中发布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过网民投票等方式,组织评选最受关注和最受欢迎的“年度报告”。对发现网上公示的“年度报告”存在内容要素不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不按规定时间发布、不在网站设置专栏分类发布等问题,影响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市考核成绩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请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完成“年度报告”集中发布工作后,及时将集中发布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以上文件、材料报送方式为:电子版文件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报送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纸质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通过传真方式报送或机要送达。
联系人:高亚军、常丽,联系电话:0953—2039080、2039309(传真)。
附件:市政府部门(单位)和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名单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
市政府部门(单位)和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名单
(共45个)
一、市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及派出机构(36个)
发改委、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牧局、商务局、文体新闻广电局、卫生和计生局、审计局、园林局、统计局、规划局、安监局、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经合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播电视台、政务服务中心、扶贫办,太阳山开发区、金积工业园区、吴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二、区属驻吴有关单位(9个)
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粮食局、邮政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局吴忠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