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7〕16号)精神,市政府对1998年撤地设市以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一)《吴忠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吴政发〔1999〕71号);
(二)《吴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政府令第12号);
(三)《吴忠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定》(吴政发〔2003〕99号);
(四)《吴忠市禁止乱涂乱写乱张贴规定》(吴政发〔2004〕61号);
(五)《吴忠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政府令第24号);
(六)《吴忠市区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管理办法(试行)(吴政办发〔2006〕85号);
(七)《吴忠市区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吴政办发〔2007〕47号);
(八)《吴忠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吴政发〔2008〕74号);
(九)《吴忠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吴政发〔2008〕89号);
(十)《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09〕29号);
(十一)《吴忠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法》(吴政发〔2009〕41号);
(十二)《吴忠市土地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吴政发〔2009〕85号);
(十三)《吴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吴政发〔2013〕22号);
(十四)《吴忠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复垦规定》(吴政发〔2011〕81号);
(十五)《吴忠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吴政发〔2012〕75号);
(十六)《吴忠市慈善组织培育发展优惠政策》(吴政发〔2012〕24号);
(十七)《关于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的实施细则》(吴政发〔2012〕45号);
(十八)《吴忠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吴政发〔2012〕67号);
(十九)《吴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吴政发〔2011〕17号)。
二、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对《吴忠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2013年政府令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其结果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项目验收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依据”修改为“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
(二)删除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决算)依据;在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5%,剩余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
(三)删除第十七条第四款“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计采购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对办法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上述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