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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7/03/14 1.1w 阅读 64 点赞

          

吴政办发〔2017〕20号

市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吴忠市委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吴党发〔2016〕40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并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涉及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着力解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放权不彻底、放权不同步等突出问题。

(二)涉及调整了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三)涉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认定的规定,规范职业资格管理。

(四)涉及不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重复设置的收费基金和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违反财政资金监管政策的规定,以及涉及强制性入会会费、强制赞助捐赠和依靠代行政府职能设立收费项目的规定,清理规范收费改革。

(五)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定,完善“先照后证”改革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六)涉及其他领域改革事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相关规定。

三、清理标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备案审查、提高企业设立门槛、缴纳保证金、增加设立条件等手段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本地本行业市场准入条件的;

2)通过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限制非公经济企业、中介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的;

4)违法设定差异化“重点保护”的;

5)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2.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无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

2)无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3)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审批、登记、认定、备案等审批事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失效的。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四、清理方法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负责,谁执行(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各清理责任单位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分工表》(详见附件1)提出清理意见(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并注明理由),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清理。

(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负责清理。

五、清理程序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整理目录。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对照《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分工表》(附件1)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由本单位实施的文件查漏补缺;整理汇总本单位制定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

(二)提出意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清理责任单位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部门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

(三)集体审议。政府法制办对清理文件提出的审查意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部门(单位)对清理文件提出的审查意见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四)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清理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对分解到本单位提出清理意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组织业务科室和法制机构认真审核,清理意见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2017年3月24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程序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文件目录(附件2)和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组织专门清理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联系人:高亚军   联系电话(传真):0953-2039310

附件1.吴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分工表

2.XXX(局、委、办)规范性文件目录

3.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